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慈计生征字(2009)52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2年6月4日向被申请执行人曾**、蔡**发出(2012)慈行非字第79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对被申请执行人曾**、蔡**强制执行征缴社会抚养费共计人民币10792元。但两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划拨被申请执行人曾**、蔡**及其母杨**的银行存款10854元(含诉讼费)至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二、解除对被申请执行人曾**、蔡**及其母杨**的银行存款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