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慈计生征字(2013)1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3年11月28日向被申请执行人于正波、梁**发出(2014)慈行非字第39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对被申请执行人于正波、梁**强制执行征缴社会抚养费共计人民币22680元。但两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划拨被申请执行人于正波、梁**及其父于石*的银行存款22920元(含诉讼费)至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二、解除对被申请执行人于正波、梁**及父于石*的银行存款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