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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益阳**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不服被告益阳**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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