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不服被告益阳**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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