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慈计生征字(2011)第15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2年12月27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周**、陈**发出(2013)慈行非字第81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征收两被申请执行人社会抚养费13452元,但两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两被申请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申请执行人周**、陈**在银行的存款23553元(含执行费101元、罚款10000元)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利县支行,账号1888XXXXXXXXX426)。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