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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与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秦*诉被告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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