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秦*诉被告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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