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肖*、肖*、彭**与益阳市**管理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肖**、肖*、肖*、彭*保诉被告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肖*、肖*、彭*保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肖*、肖*、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肖*、肖*、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肖*、肖*、彭**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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