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肖**、肖*、肖*、彭*保诉被告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肖*、肖*、彭*保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肖*、肖*、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肖*、肖*、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肖*、肖*、彭**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