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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唐**、谭**行政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对慈利县征决(2014)X19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以下简称《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对被申请执行人唐**、谭**违法生育一个小孩、决定征收两被申请执行人社会抚养费38512元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该《征收决定书》所认定的被申请执行人唐**、谭**于2013年10月7日违法生育的事实清楚,对唐**按通津铺镇2012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3653元的2倍即7306元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谭**按2012年度慈利县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5603元的2倍即31206元征收社会抚养费,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征收幅度适当。申请执行人在行政征收前,向两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并告知了听证等权利,程序合法。两被申请执行人收到该《征收决定书》后,未按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缴纳社会抚养费,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该《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依法向两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催告书》,两被申请执行人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慈利县征决(2014)X19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对被申请执行人唐**、谭**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7306元、31206元,合计执行人民币38512元。限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自觉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费478元,由被申请执行人唐**、谭**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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