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慈计生征字(2010)第96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1年7月11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尹**、樊梦姣发出(2011)慈行非字第107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征收两被申请执行人社会抚养费18048元,但两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两被申请执行人及其父尹**(与两被申请执行人同住生活,未分割家庭共同财产)有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申请执行人尹**、樊梦姣及其父尹**在银行的存款18219元(含执行费171元)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利县支行,账号18888901040002426)。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