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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不服被告郴州市邮政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郴州市邮政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1年3月2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原告李**不服被告郴州市邮政局郴市邮局(2004)3号关于《印发郴州市邮政局职工内部退养暂行办法》、《郴州市邮政局职工停暂行办法》,被告的《办法》不具有具体行政行为所特有的约束力。因此,被告的《办法》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故原告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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