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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不服被告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1年元月6日受理,元月10日向被告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元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工伤退字(2010)001号湖南省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对原告王**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被告向本院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有:

1、工伤认定申请表,以证明原告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

2、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证明被告的程序合法;

3、(2010)郴民一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明被告认定的事实清楚;

4、《全员劳动合同书》,以证明原告与建**市分行存在劳动关系;

5、《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证明被告适用的法律正确。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告于2010年12月20日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被告不知何原因不受理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退字(2010)001号不予受理通知,判令被告依法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予以认定。

原告王**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如下主要证据:

1、工伤退字(2010)001号不予受理通知,以证明被告作出不予受理是错误的;

2、工伤退字(2006)4号不予受理通知,以证明建**市分行于2006年4月28日就原告王**工伤认定向被告提出申请,被告不予受理;

3、被告于2006年8月10日出具的证明,以证明是由于建行未及时申报,造成工伤认定时效过期;

4、(2010)郴民一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及问话笔录,以证明原告王**就工伤保险待遇损失提起了诉讼;

5、郴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证明按规定被告应当受理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予认定;

6、信访受理单,以证明原告因工伤认定一事进行了上访;

7、《全员劳动合同书》及《关于解除王**同志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以证明原告王**与建**市分行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于2002年4月11日被解除。

被告辩称

被告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原告王**于1998年驾驶本单位的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依据原**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及原告均有权按照规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如果用人单位瞒报、漏报工伤,原告可以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依照当时适用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争议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本案中,中国建设**郴州市分行作为当时原告的用人单位,未就原告1998年驾驶本单位的三轮摩托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工伤一事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原告也未依法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导致被告未对原告受伤是否属工伤进行认定。2010年12月20日,原告就其1998年驾驶单位的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一事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审查后,以原告申请已超时效为由,向原告发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是依法行使职权的表现,程序也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无理诉请。

经庭审质证,被告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王**提供的证据1、2、3、4、5、6、7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王**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3、4、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被告送达给原告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未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本院审查认为,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3、4、5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亦予以采信。但被告提供的证据2[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存*)]与原告提供的证据1(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不一致,在原告提供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中未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而在被告提供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写明了不予受理的理由为“王**申请时已超时效”,故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经庭审质证及法庭调查,本院确认本案如下事实:

1990年6月,原告王**从部队退伍后,分配至原建**市分行工作。1997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全员劳动合同书》。1998年10月13日,原告王**驾驶单位摩托车在下班途中发生车祸。2006年4月28日,中国建设**郴州市分行就原告王**受伤一事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被告审查后,认为中国建设**郴州市分行的申请已超时效,决定不予受理。2010年12月20日,原告王**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于当日作出了工伤退字(2010)00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决定对原告王**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但未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原告王**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退字(2010)001号不予受理通知,判令被告依法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本案中,原告王**于1998年10月13日驾驶本单位摩托车在下班途中发生车祸,并于2010年12月20日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被告于当日作出工伤退字(2010)001号不予受理通知,认为原告王**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但被告未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属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被告应对原告王**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三)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被告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退字(2010)001号湖南省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

二、限被告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对原告王**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驳回原告王**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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