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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不服被告郴州市**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曹**不服被告郴州市**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1年2月25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承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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