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曹**不服被告郴州市**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1年2月25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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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
*不服郴州市*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
原告王**不服被告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
尹*不服郴州市*行政处罚一案
原告雷**不服被告郴州市规划局行政处罚一案
雷*不服郴州市*局行政处罚一案
肖*不服郴州市*管理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