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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桂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黄*、刘**计生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桂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桂**征字(2014年)第28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查明:被执行人于2009年05月05日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属多生育一个子女性质的违法生育,申请执行人桂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按照被执行人男方上年度总收入6500元的2倍计算,被执行人女方所在地上年度总收入4506元的2倍计算,于2014年10月19日作出桂**征字(2014年)第28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对被执行人男方征收社会抚养费13000元,对被执行人女方征收社会抚养费9012元,双方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22012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桂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桂**征字(2014年)第28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桂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桂**(2014年)第28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自觉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22012元的义务。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230.1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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