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人口计生征字(2013年)第1025105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已依法受理,并作出了(2014)临行执审字第31号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某某、曹某某夫妇主动到庭履行了(2014)临行执审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该案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14)临行执审字第31号行政裁定予以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