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临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不服临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3年11月13日对其驾驶的小型轿车违章停放作出罚款100元的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而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自己因违规停放车辆而妨碍交通秩序的行为确有过错,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何**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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