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肖**、张**所有的银行存款3128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何**与临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曹**与被告湖南省临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服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13
原告何**与被告湖南省临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服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2
原告曹**与被告湖南省临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服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10
临武县南强乡香塘村第一、第二组村民小组不服被告临武县人民政府处理决定案
申请人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人李**、曾**财产保全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人肖**、张**财产保全行政裁定书2
申请人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人雷**、李**财产保全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人李**、黄**财产保全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人曾**、曾**财产保全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