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彭某某、彭某某所有的银行存款96400元予以冻结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申请人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人肖**、张**财产保全行政裁定书2
申请人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人雷**、李**财产保全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人李**、黄**财产保全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人曾**、曾**财产保全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人雷**、雷**财产保全行政裁定书2
申请执行人桂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曹**、何**计生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原告施某某不服被告嘉禾县**理办公室为第三人刘某某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
肖某某非诉执行一案
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征收李**、周**夫妇社会抚养费一案
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征收曾**、雷**夫妇社会抚养费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