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雷**所有的银行存款79046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申请人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人肖**、张**财产保全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人李**、曾**财产保全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人肖**、张**财产保全行政裁定书2
申请人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人雷**、李**财产保全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人李**、黄**财产保全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人雷**财产保全行政裁定书1
原告彭某某、彭某某与被告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征收行政纠纷一案
原告王某某、胡某某与被告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征收行政纠纷一案
原告施某某不服被告嘉禾县**理办公室为第三人刘某某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