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彭某某与被告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征收行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申请人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人肖**、张**财产保全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人李**、曾**财产保全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人肖**、张**财产保全行政裁定书2
申请人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人雷**、李**财产保全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人李**、黄**财产保全行政裁定书
原告彭某某、彭某某与被告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征收行政纠纷一案
原告王某某、胡某某与被告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征收行政纠纷一案
原告施某某不服被告嘉禾县**理办公室为第三人刘某某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
彭某某非诉执行一案
肖某某非诉执行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