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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胡某某与被告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征收行政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胡某某与被告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征收行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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