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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诉被告桂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桂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诉讼一案,于2011年12月8日诉至本院,本院立案后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1年12月16日向本院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和裁定前,原告主动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张**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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