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钟*毛诉被告桂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诉讼一案,于2011年12月8日诉至本院,本院立案后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毛于2011年12月16日向本院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和裁定前,原告主动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钟太毛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