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临武**监督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临)质技监罚字计量第00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6月2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审查过程当中,申请人**术监督局于2011年6月8日以被申请人临武县陈**米店已自动履行了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武**监督局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临武**监督局作出的(湘临)质技监罚字计量第00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