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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征收王**、刘**社会抚养费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征收王**、刘**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临委计生征字(2010)第1025020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被申请执行人王**、刘**于2006年6月24日、2007年8月20日非婚生育二个孩子。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对被申请执行人王**、刘**征收社会抚养费23270元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征收数额得当、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临委计生征字(2010)第1025020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执行。

二.限被申请执行人王**、刘**于2011年7月10日前自动履行[临委计生征字(2010)第1025020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中所确定的全部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费24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王**、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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