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征收王**、李**夫妇社会抚养费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力效力的[临委计生征字(2010)第10251503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征收王**、李**夫妇的社会抚养费,本院于2010年6月26日已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临委计生征字(2010)第10251503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申请执行人王**、李**夫妇于2008年9月2日违法多生育了一个孩子。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椐《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作出对被申请执行人王**、李**征收社会抚养费10060元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征收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审理认为:被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9月2日违法多生育了一个孩子,违反了中的有关生育规定,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征收数额得当、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临委计生征字(2010)第10251503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执行。

二、限被申请执行人王**、李**夫妇于2011年7月13日前自动履行[临委计生征字(2010)第10251503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王**、李**夫妇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七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