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肖**要求被告临**管理局以及第三人李**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于2011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肖**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征收黄**、蒋**夫妇社会抚养费一案
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征收王**、刘**社会抚养费一案
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征收黄*、刘**社会抚养费一案
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征收黄**、黄**社会抚养费一案
申请人临武**监督局与被申请人临武县陈**米店执行一案
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征收王**、李**夫妇社会抚养费一案
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征收贺**、刘**夫妇社会抚养费一案
原告李**等66户与被告临武县城乡规划局申请撤销行政许可一案
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征收黄**、黄**夫妇社会抚养费一案
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征收杨**、刘**夫妇社会抚养费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