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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征收黄*、刘**社会抚养费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委计生征字(2010)第1025008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征收黄*、刘**的社会抚养费,本院于2011年6月16日已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临委计生征字(2010)第1025008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申请执行人黄*、刘**于2010年2月13日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椐《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对被申请执行人黄*、刘**征收社会抚养费11716元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征收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非婚生育一个孩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征收数额得当、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临委计生征字(2010)第1025008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执行。

二、限被申请执行人黄*、刘**于2011年6月24日前自动履行[临委计生征字(2010)第1025008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费7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黄*、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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