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安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人黄*、袁*因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申请人安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06月26日向本院申请非诉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袁*的银行存款17000元,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因情况紧急,向本院提出非诉审查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黄*、袁*银行存款17000元。
财产保全申请费190元,由被申请人黄*、袁*负担。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提起行政非诉执行申请,逾期未提出,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