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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粗石江镇粗石江村一组与江永县政府土地行政决定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永县粗石江镇粗石江村一组因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1)道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永县粗石江镇粗石江村一组代表人黄**及其委托代理人叶**,被上诉人江永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谢**、蒋**,原审第三人江永县粗**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本案应先进行行政复议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永县粗石江镇粗石江村一组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永县粗石江镇粗石江村一组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江永县粗石江村一组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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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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