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郑**、郑**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清计生征字[2010]0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宁清计生征字[2010]0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于2010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2010)宁法行执字第291号行政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0)宁法行执字第291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则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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