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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祁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认定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因社会保障认定一案,不服祁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祁行初字第8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许**上诉称:上诉人起诉要求撤销祁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湖南省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审批(核)表》对上诉人退休待遇的核定,原审法院将上诉人所诉事项认定属于政策性调整范围是错误的,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将祁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了复查及复核意见作为不予立案的理由之一是不尊重事实。祁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审批上诉人的基本养老金待遇时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作出了错误的行政行为,应予撤销。综上,一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许**所诉事项是要求撤销祁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其退休领取养老金待遇的核定,属于政策性调整范畴,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受案范围。综上,上诉人许**提出的请求事项不符合人民法院立案条件,一审裁定不予立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许**要求撤销原审裁定的理由,经查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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