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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诉被告新田县房产局及第三人陈某某、永州市住**田县管理部认为侵犯房产权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新田县房产局及第三人陈某某、永州市住**田县管理部认为侵犯房产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2月14日依法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以所诉法律关系暂不明确为由,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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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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