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曾**因行政处理一案,不服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5)方行立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查明
曾**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超过起诉期限错误,中方县人民政府2015年6月1日作出答复,上诉人于同年6月12日向中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没有超过有效期,原审法院没有保障当事人诉权,故请求撤销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5)方行立字第2号行政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上诉人曾**诉称的案件事实发生在1995年,现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上诉人曾**提出因中方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答复而没有超过起诉期限的理由,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而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曾**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