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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与房产局、第三人肖*乙行政纠纷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肖*某诉被告新田县房产局、第三人肖*乙认为侵犯房产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肖*某以与第三人肖*乙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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