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向成*诉被告洪江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会同县肖家乡东岳村第六村民小组与会同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洪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舒畅与洪江市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何**与洪江市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易**与洪江市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洪江市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洪江市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