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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成*与洪江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向成*诉被告洪江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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