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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洪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不服被告洪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以与被告达成协议,并已交纳部分罚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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