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被告洪江市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14年6月9日受理后,同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8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