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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洪江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不服被告洪江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2014年1月21日作出的洪农经(2014)1号《关于雪峰镇大坪村易圣沅与杨**农村承包土地互换纠纷的处理意见》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洪江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超越法定职权,洪江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5月8日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已作出撤销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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