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高*诉被告怀化市鹤城区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受理后,原告高放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告高*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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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胡**与怀化**政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蒋**与怀化**政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蒋长春与怀化**政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贺**与怀化**政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向某某、袁*、袁*某、袁*某、胡某某与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
贺**与洪江市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向青枚与洪江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洪江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向安*与怀化市工伤保险管理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