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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怀化**政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宏诉被告怀化市鹤城区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受理后,原告胡**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告胡**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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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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