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蒋某某诉被告湖**化联络处行政处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4月12日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受理后,原告蒋某某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告蒋某某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胡某某不服怀化市鹤城区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康某某不服怀化市某某局人事行政处理一案
陈某某不服怀化市某某局人事行政处理一案
朱某某不服怀化市某某局人事行政处理一案
邓某某不服怀化市某某局人事行政处理一案
胡**与怀化**政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蒋某某与湖南省**联络处行政处理一案
原告向某某、袁*、袁*某、袁*某、胡某某与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
杨某某、袁某某、周某某与被告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
蒋某某与怀化**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