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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与湖南省**联络处行政处理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蒋某某诉被告湖**化联络处行政处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4月12日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受理后,原告蒋某某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告蒋某某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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