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邓某某不服被告怀化市某某局人事行政处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1年9月19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
杨*与怀化**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罗某某与怀**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彭某某与怀化市鹤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许某某、朱某某、许某某、佘*与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行政确认一案
蒋某某与湖南省**联络处行政处理一案
杨某某、袁某某、周某某与被告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怀**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