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不服被告怀化市**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以被告撤销了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期间,被告改变了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三月四日
蒋某某与湖南省**联络处行政处理一案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怀**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一案
朱某某不服怀化市某某局人事行政处理一案
邓某某不服怀化市某某局人事行政处理一案
胡**与怀化**政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蒋**与怀化**政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蒋长春与怀化**政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贺**与怀化**政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向某某、袁*、袁*某、袁*某、胡某某与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