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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怀**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不服被告怀化市**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以被告撤销了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期间,被告改变了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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