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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不服怀化市某某局人事行政处理一案

审理经过

原**某某不服被告怀化市某某局人事行政处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1年9月19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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