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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不服怀化市鹤城区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怀化市鹤城区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2年1月1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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