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中华诉被告会同县林业局不履行颁发林木采伐证法定职责一案,原告杨中华于2014年10月8日诉讼来院,本院于当日受理。2014年10月12日,原告杨中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中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中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中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二日
会同县人口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李**、周**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审查裁定书
会同县人口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林*、杜*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审查裁定书
会同县人口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林长安、刘*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审查裁定书
会同县人口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刘**、唐**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审查裁定书
会同县人口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龙剑、杨**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审查裁定书
原告赵**、唐**与被告会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履行道路交通管理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纠纷再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会同县国土资源局与唐某某国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审查裁定书
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于银波、张**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粟高银、蒋*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胡**、吴**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