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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会行初字第16号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会同县朗江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会同县朗江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2013年8月8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以被告书面承诺一个月内作出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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