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会同县朗江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2013年8月8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以被告书面承诺一个月内作出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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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