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不服被告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会计生[广计]征字(2010年)第12号征收社会扶养费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2013年8月5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经帮助教育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愿意履行该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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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