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会同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会国土腾地决字[2013]1号限期腾地决定书,要求被申请执行人粟某某收到决定书30日内到会同县征地拆迁事务所办理有关手续,自行拆除其房屋及附属设施并腾出土地,但被申请执行人粟某某拒不履行。会同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拆除会同城北防洪堤道路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内*某某房屋及附属设施,腾出土地。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会国土腾地决字[2013]1号限期腾地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会国土腾地决字[2013]1号限期腾地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执行人粟某某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执行会国土腾地决字[2013]1号限期腾地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粟某某在2013年7月15日前履行会国土腾地决字[2013]1号限期腾地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费500元,由粟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