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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会行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会同县国土资源局要求被申请执行人粟某某收到决定书30日内到会同县征地拆迁事务所办理有关手续,自行拆除其房屋及附属设施并腾出土地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会同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会国土腾地决字[2013]1号限期腾地决定书,要求被申请执行人粟某某收到决定书30日内到会同县征地拆迁事务所办理有关手续,自行拆除其房屋及附属设施并腾出土地,但被申请执行人粟某某拒不履行。会同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拆除会同城北防洪堤道路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内*某某房屋及附属设施,腾出土地。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会国土腾地决字[2013]1号限期腾地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会国土腾地决字[2013]1号限期腾地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执行人粟某某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执行会国土腾地决字[2013]1号限期腾地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粟某某在2013年7月15日前履行会国土腾地决字[2013]1号限期腾地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费500元,由粟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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