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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会行初字第32号原告粟XX诉被告会同县炮团侗族苗族乡人民政府不履行颁发林木采伐证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粟XX诉被告会同县炮团侗族苗族乡人民政府不履行颁发林木采伐证法定职责一案,原告粟XX于2013年10月10日诉讼来院,本院于当日受理。2013年10月14日,原告粟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粟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粟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粟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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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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